第三条 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区县人民政府获奖的基本条件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统筹两类高中发展措施有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成效显著。
(二)市级相关部门获奖的基本条件是:认真贯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政策措施,履职到位,为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
(三)普通高中获奖的基本条件是:教育理念先进;教学设备设施完善;内部管理严格,办学行为规范;注重队伍建设,教风好,学风正,教育质量高;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扎实有效,社会声誉好。
(四)职业学校获奖的基本条件是:教育理念先进;设备设施完善;办学行为规范;专业设置贴近市场需求,特色鲜明;完成年度招生任务;注重技能训练,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强,就业率高且跟踪服务好,为促进就业、群众增收做出显著贡献;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扎实有效,社会声誉好。
(五)先进个人获奖的基本条件: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业绩突出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他为高中阶段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具体评选细则由市教育局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另行制定。
第四条 高中阶段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评奖的程序
(一)区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和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含直属学校)向市教育局申报,由市教育局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二)区县所辖高中阶段学校向所在区县教育局申报,由市教育局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先进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市教育局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六条 表彰
每年评选表彰一批高中阶段教育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市政府名义在年度教育工作会上通报表彰。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