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市教育、教研等部门交办的教育科研、教学研究、培训指导等任务。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承担市级研究课、示范课,开展专题讲座。
第九条 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学科和专业带头人由市教育局主管,区县教育局协管。眉山市普通高中学科带头人的业务管理工作由市教育学会承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的业务管理工作由市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承担。
第十条 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学科和专业带头人在每学期末分别向市教育学会和市职业教育学会汇报一次工作,每年暑假到市教育局述职,接受年度考评。
第十一条 市、区县教育局和学校(单位)要为学科和专业带头人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积极为他们学习提高和开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支持他们的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
第十二条 在评优选先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学科和专业带头人。
第十三条 学科和专业带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教育局取消其称号:
(一)在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称号的;
(二)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抄袭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
(四)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学科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两类高中)教育质量,促进两类高中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高中阶段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