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眉山市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眉山市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0〕4号)和《
关于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10〕3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建设活动,确定市公安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工商局、眉山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城管执法局共8个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市级部门为示范单位。为深入做好这项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示范活动目的
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目的是通过今年1年左右时间的探索实践,促进示范单位切实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增强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示范活动标准
(一)建立并公布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
各示范单位在省级部门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基础上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
(二)梳理细化执法职权,分解落实执法责任。
1.进一步细化分解执法职权,将本部门承担的法定职权和职责层层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不同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责任。
2.依法确定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并落实到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
(三)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不得超越或者滥用执法权,不得放弃或者推诿法定职责。
(四)行政执法活动实体合法。
1.执法主体合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公开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