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复查工作完成后,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
质量抽查工作于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七、人口普查数据的汇总、发布和管理
(四十)人口普查机构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县级快速汇总的数据在2010年12月5日前报到市级,在2010年12月15日之前由市快速汇总并上报省。
(四十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二)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由县级组织集中进行编码。
编码后的普查表经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四十三)人口普查数据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
(四十四)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销毁。
(四十五)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11年7月31日前完成人口普查全部数据的汇总工作。
(四十六)各区、县人口普查数据资料,由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十七)人口普查汇总资料,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四十八)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八、其他
(四十九)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十)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