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征代扣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除基层工会应留成60%外,其余40%全额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的经费,由税务部门和地方总工会监督企业及时足额拨缴。全国产业工会所属在眉单位和省产业(局)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应缴纳所在地地方总工会的经费,按其应缴纳比例代征。未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建会筹备金一并委托地税部门全额代征,待单位建立工会以后按比例返还。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计拨工会经费,除单位工会应留成60%外,其余40%由财政统一代扣。
市县两级总工会要与同级税务、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如实核定各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应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比例及数额,以便加强征管。
四、代征代扣办法
(一)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实行按期征收。按期征收可采取按月或季征收,也可采取每年7月、12月两次征收,具体采取方式由同级地税部门与总工会商定。市和区县总工会应为地税代征单独设立工会经费集中户并按期与主管地税机关做好票款结报和对账工作。
1.申报。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
2.解缴。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申报的应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进行审核,开具由地方总工会提供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缴款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缴入同级地方总工会设立的工会经费集中帐户。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拖欠、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主管代征机关可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按欠缴金额每日5‰加收滞纳金。地方总工会对代征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分成比例留用和上解。
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