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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工会经费解缴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工会经费解缴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工会经费解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眉山市市级工会解缴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府办发〔2003〕96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眉山市工会经费解缴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87号)要求,结合眉山实际,现就依法拨缴的工会经费由税务代征财政代扣工作,制定以下具体办法。

  一、代征代扣范围

  (一)全市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包括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属于地税代征范围。

  (二)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所属在眉单位应缴纳各级地方总工会的经费以及由省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经费的省产业(局)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应缴纳所在地地方总工会的经费一并纳入地税代征范围。

  (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地方总工会的经费纳入财政代扣范围。

  二、计提拨缴标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全部职工是指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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