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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河南保险业认真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2、季报主要包括案件责任追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两方面内容。统计报表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期内被问责机构家次、案件责任追究对象人次等信息(详见附件2)。分析报告主要对本系统、本辖区报告期内案件责任追究状况及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尤其对符合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条件,而未按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要进行说明,并提出进一步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若在报告期内未发生案件责任追究事项,各单位也应采取零报告。

  三、报备、报告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及时报送案件责任追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拒报。报送的案件责任追究信息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签字与公章应同时签具。

  (二)各单位应当指定职能部门负责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指定该部门的负责人作为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并指定相关人员为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联系人。

  (三)各单位应当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部门、报送负责人、联系人情况(详见附件3)上报河南保监局。上述情况若有变动,应在10日内向河南保监局报告。

  (四)报备、报告工作遵循对口管理原则,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中介机构应按照机构类别分别向河南保监局产险处、人身险处、中介处报送有关材料。

  河南保监局将加强对辖内各单位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案件多发或者未按照监管要求严格执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单位,将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监管。

  联 系 人:孙哲军(产险处)0371-63380675;张冬冬(寿险处)0371-63389915;姚佩旭(中介处) 0371-63380685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填报说明

  1、“案发日期”指立案调查日期、行政检查日期、公司内部检查日期,或者保险机构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的日期。
  2、“责任追究日期”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日期。
  3、“所属机构层级”填列案件责任追究对象所在机构的层级,即: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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