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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河南保险业认真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河南保险业认真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保监发〔2010〕49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增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认真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报备和实施工作

  (一)各机构应参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制定本公司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详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本单位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措施等。

  (三)各机构应在2010年5月31之前,向河南保监局报备本单位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四)各机构最迟应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五)各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报河南保监局备案。

  二、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认真做好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报告工作

  (一)报告方式及时限

  案件责任追究情况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报告方式,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报送。报送时,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正式文件,并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文件电子版。

  1、专报

  各单位应在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5日内,将本级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以专报形式向河南保监局报告。

  2、季报

  各单位应在季后结束后7日内汇总辖内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并向河南保监局报告。

  各单位报送案件责任追究季报时,可以随同司法案件季报一并报送。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

  1、专报主要包括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案件基本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等(详见附件1)。同时应附案件责任追究决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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