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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自然灾害伤亡人员抚慰金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抚慰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所需材料
  1. 受伤者本人、死者家属(直系亲属)书面申请;
  2. 《因灾死亡人员抚慰金申请审批表》;
  3.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4. 死者户口簿等与申请人的家属关系证明材料;
  5. 伤者、死者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二)审批发放程序
  1. 申请人向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因灾死亡人员抚慰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 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属实后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3.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向区县民政、财政部门申报;
  4. 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审批;
  5. 经审批符合发放条件的,属农村户籍的由乡镇社事办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属城市户口的通过银行存折发放。原则上不直接发放现金。
  五、工作要求
  (一)及时发放,严格把关。抚慰金的发放要做到不重不漏,严把政策入口关。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后,民政部门要及时了解核实情况,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要认真审核,确保真实、有效,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确保抚慰金制度的全面落实。民政部门是落实制度的责任主体,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并加强对抚慰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慰金发放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完备相关手续,建立发放领取档案并妥善保存,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规定的,要依纪依规从严处理。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抚慰金制度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健全抚慰金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

  附件:
  因灾死亡人员抚慰金申请审批表

死亡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户口所在地

区(县) 乡(镇) 村(居) 组

身份证号码

 

死亡(失踪)时间

年 月 日 时

受灾种类

 

死亡(失踪)地点

区(县) 乡(镇) 村(居) 组

死亡(失踪)原因

 

申请人情况

姓名

 

性别

 

与死者关系

 

家庭地址

区(县) 乡(镇) 村(居) 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人所在地村(居) 委会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申请人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区、县民政局

审批意见

经审核,同意给予死者 家属,一次性抚慰金 元整,由申请人 (代为)领取。

区、县民政局分管领导: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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