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自然灾害伤亡人员抚慰金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自然灾害伤亡人员抚慰金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0〕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泸州市自然灾害伤亡人员抚慰金制度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泸州市自然灾害伤亡人员抚慰金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为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高我市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和水平,充分体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主动为因灾伤亡人员及其家庭实施救助,积极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我市建立自然灾害伤亡人员抚慰金制度(以下简称:抚慰金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抚慰金制度的基本原则
  抚慰金制度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城乡居民家庭成员伤亡,当地政府按规定的标准给予受伤者本人和遇难者直系亲属一次性补助的制度。实行抚慰金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本级政府主体责任原则;
  (二)属地管理原则,即由灾害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相应证明,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县级财政、民政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发放;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抚慰金制度的适用对象
  (一)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人员受伤和死亡的;
  (二)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失踪,经当地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人员;
  (三)有确凿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失踪无生还希望的人员。
  (四)自然灾害发生地在泸州境内,伤亡人员是泸州籍的户口。
  本制度所指灾害仅指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灾害种类主要有洪涝、风雹、雷电、台风、地震、低温冷冻、雪灾、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其它非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员不适用于本制度。
  三、抚慰金的筹集和发放标准
  (一)资金筹集。因灾伤亡(失踪)人员抚慰金由区、县本级财政从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中安排。
  (二)抚慰金标准。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受伤的,可利用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给予临时处置,需后续治疗的除享受新农合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死亡(失踪)人员抚慰金每人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标准对其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抚慰,当地上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标准执行。无直系亲属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标准范围内处理死亡人员的丧葬事宜;已发放抚慰金的失踪人员生还的,抚慰金予以收回。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