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防灾减灾日”科普宣教活动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0〕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5月12日是我国“防灾减灾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做好防灾减灾日法律法规和科普宣教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以“防灾减灾日”活动为载体,以宣传《
突发事件应对法》、《
防震减灾法》为抓手,以宣传防震减灾知识为重点,深入开展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和科普宣教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日”活动,认真组织好“防灾减灾日”科普宣教。要作好宣传日活动计划安排,动员各方力量,面向基层,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要以学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讲、疏散避险演练、设立街头咨询为重点,向社会大众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切实提高公众预防避险和自救能力,确保宣传日各项活动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教,务求实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以“防灾减灾日”宣教为重点,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科普宣教活动。5月10日至15日,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题、刊播公益广告、举办专题展览、组织街头咨询、印发科普读物等形式,集中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在开展宣教活动中,要注意结合不同领域防范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实际情况,重点宣传突发事件应对、防震减灾、森林防火、水上安全、地质灾害御防避险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避险知识,进一步提高各级部门和社会公众依法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在“防灾减灾日”(5月12日)宣传活动当天,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宣教活动,市级有关部门要在城区设立宣传点(时间半天),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以开展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和科普宣教为重点,精心组织,确保“防灾减灾日”各项活动有声有色,落到实处。
(二)务求实效。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中,要紧密结合本单位职责,印制宣传资料向公众发放,并注重点面结合,将宣教工作的触角延伸进社区、农村、企业、学校和家庭,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予乐的方式,多题材、多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科普宣教,切实提高宣教普及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