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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残疾人驾驶人身体检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残疾人驾驶人身体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

  为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权利,根据中国残联联合会等七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0〕29号)要求,现就做好残疾人驾驶人的身体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2009年12月17日,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驾驶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允许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规定条件的和手指末节残缺或右手拇指缺失的残疾人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规定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这对于保障残疾人权益、弘扬尊重残疾人价值权利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对残疾人驾驶人的体检工作。要加强与残联、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配合和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完善细化相关管理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共同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驾车权利实现。

  二、确定我市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11号令)的有关要求,确定我市各区(县)人民医院为我市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辖区内残疾人驾驶人的体检和出具有关身体条件证明的工作。各区(县)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

  三、科学规范地做好残疾人驾驶人身体检查工作

  各区(县)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依据卫生部、公安部、中国残联联合制定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见附件2)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标准,进行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各区(县)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体检的主检医生应由责任心强、业务扎实、经验丰富的副高以上职称医务人员担任。对出具的残疾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同时留存备查。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残联加强对医疗机构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工作的指导,确保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区(县)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申请体检医疗机构备案事宜,联系电话:68632336,重庆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网址:www.cqj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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