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测时间
2010年5月1日-2010年10月31日。
三、监测对象
(一)本市各区县旅游局下属旅行社负责接待的各批次在沪旅行团队游客。旅行团队导游作为疫情报告人,各旅行社作为疫情责任报告单位。
(二)本市所有星级饭店住店旅客。设置医务室的饭店由医务人员作为疫情报告人,无医务室的饭店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作为疫情报告人,各个饭店作为疫情责任报告单位。
旅行团队入住饭店时发生要求上报的异常情况时,由饭店相关人员负责报送。
四、监测内容
(一)胃肠道传染病疫情
一个旅游团队中在沪旅行期间出现3例及以上腹泻(≥3次/天并有大便性状改变)的病例。
(二)呼吸道传染病疫情
一个旅游团队中在沪旅行期间出现3例及以上发热(口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的病例。
(三)其它突发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一个旅游团队中在沪旅行期间连续出现3例及以上具有类似症状(如发热伴皮疹、发热伴出血症状等)并经医院初步诊断后不能排除传染性疾病的。
五、报告流程
(一)各在沪旅游团队导游(疫情报告人)一旦在户外发现属于方案第四点即监测内容的情况,立即通过电话将情况报告本市所属的组团社或接待社(责任报告单位)。各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导游发现旅游团队疫情后2小时内填写疫情报告单(见附件1),并将报告单传真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时-24时:62700020;0时-8时:62757736)和市级及辖区旅游管理部门。
(二)本市所有星级饭店的疫情报告人一旦发现入住游客中有属于方案第四点即监测内容的情况,应在2小时内填写疫情报告单(见附件2)并将其传真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真号码同上)和市级及辖区旅游管理部门。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信息通报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区县开展进一步的核实、调查和疫情处置。对于疫情波及范围大、影响较为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疫情判定、处置过程中,要及时与疫情报告责任单位以及辖区旅游管理部门保持信息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