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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合教[2010]109号)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各分局、县局、治安支队、交警支队、特巡警支队,各市属学校、高校附中,有关民办学校:
  近期,省外发生数起涉校恶性案件,学校安全管理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和队伍建设
  1、学校要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规定,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具备条件的学校,要设立保卫机构,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学校,要明确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2、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学校自聘门卫必须由思想品德好、履责意识强、年富力强的人员担任。有条件的学校,要尽快聘请保安公司专业保安人员担任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3、学校门卫及保安人员,应当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接受学校保卫机构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4、学校要注重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作,确保校园安全防范设施正常工作。学校必须在校门口设置监控探头,有条件的学校,要在校门口设置高清探头,并安排人员在后台值守,及时发现、快速处置异常情况。学校要确保校园内及校门口所设监控探头运行正常,并具有监控数据存贮功能,且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5、学校要为门卫配备必要的防御性器械(橡皮警棍、防割手套),并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规定。校园面积较大的学校,可为安全保卫人员配备对讲机等通讯设备。
  三、严格落实学校门卫安全管理措施
  6、学校要适当提前开门放行,尽可能避免学生长时间滞留校门口。早晨、午后开门时间距上课或晨读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分钟。学生进入校园后,学校要安排有关人员值守,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学校要健全门卫制度,上学期间必须关闭学校大门,无关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得入内。确需入内,必须由门卫值班人员请示值班领导同意并登记合法有效证件后方可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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