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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

  对因企业特点及其他原因,尚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对原已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工资总额可适当增加,但工资增加后,效益不得低于上年度。对2010年度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根据企业盈亏实际,参考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物价因素、本行业工资水平、本企业2009年实发数等情况合理确定。
  (三)2010年度新工效挂钩企业的核定
  1、效益基数。以实现税利或利润为工效挂钩效益指标。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的会计财务报告书的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少数情况特殊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完成效益的平均确定。
  2、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2009年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实发数为基础,核减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因增加的各类人员而增加的工资。
  3、浮动比例。浮动比例主要以工资税利率(即实现税利基数基/工资总额基数)为依据,按下列公式核定:工效挂钩浮动比例=工资税利率x75%。
  对实现税利基数大于工资总额基数的企业,可按以下档次核定工效挂钩浮动比例:
工资税利率1-1.51.6-22.1-2.52.6-33以上
工效挂钩浮动比例0.750.80.850.90.95

  三、2009年度工资总额的清结算
  (一)新增效益工资仍采取分挡计提的办法,即企业新增上浮工资在20%以内的据实计提上浮工资,超过20%以上的部分减半计提上浮工资,但所提上浮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50%。
  (二)经济效益下滑的企业,其工资总额下浮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三)经市国资委批准的企业负责人年薪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基本薪酬在当年职工工资总额外顺加,绩效年薪在次年职工工资总额外顺加,但不进入次年工资总额基数。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否定指标。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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