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监管机构、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级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继续做好我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现就做好2010年度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范围
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形式
(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
1、挂钩经济效益基数的确定
已经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2010年度仍以实现税利或利润为工效挂钩效益指标。2010年度的效益基数,在2009年度核定的效益基数,按以下内容增减:
(1)加(减)按年终清结算后与上(下)浮工资核入当年工资基数相对应的效益数。相对应效益基数=上(下)浮工资进入工资基数的增(减)比例/浮动系数x上年核定的效益基数。
(2)因2009年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成建制增加(减少)人员并据实增加(减少)工资的,应按本企业2009年度人均效益酌情增加(减少)其效益基数。
2、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已经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2010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在2009年核定的工资基数上,按以下内容增减:
(1)2009年经审核批复提取的上(下)浮工资比例在20%以内的效益工资,据实核增(减);超过20%的,按20%核增(减)。
(2)核增2009年企业接收安置复(转)军人、录用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
(3)2009年企业因生产经营发展或金融危机成建制增加(减少)人员增加(减少)工资。
(4)核增尚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农民工工资。
上述(2)-(4)项,按本企业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加(减少)
(5)选择有条件的企业试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的企业预算工资总额报工资总额调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3、工效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
对原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效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不作调整。对少数工资基数和效益基倒挂的企业,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相应降低其挂钩浮动比例。对少数工效挂钩企业的效益基数和工资基数作了调整,在提取上浮工资时应适当提高拦头。
(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