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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10〕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巩固我区职业教育攻坚成果,推进国家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增强职业教育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一管理,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相适应。将职业教育纳入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职业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统筹各类职业院校办学资源配置,通过职业教育园区、集团或联盟的方式促进职业教育资源优化组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职业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依法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自治区统一制定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标准足额拨付。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综合利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构建县级职业教育体系,加快农村职业教育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开展职业教育城乡合作和区域合作,提升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调动企业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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