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超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突出重点,齐抓共管,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治超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坚持源头监管与路面执法相结合、企业自纠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行政执法联动和信息通报共享机制,推进综合治理;加强对货运源头治超专项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定和公布重点货源单位名单;依法保障治超工作专项经费;对在治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治超不力的单位及负责人、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二)交通部门运管机构通过进驻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货源单位运输车辆和建筑沙石材料运输车辆装载行为的监管和检查;发挥建筑沙石材料运输车辆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约束作用,建立违法超限超载通报制度及货运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等;与有关部门一道,开展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查处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加强路面执法,查处非法超限行为,与运管机构形成路面和源头双管齐下的治超机制。
(三)公安部门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禁止非法、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加强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行为;负责维护货源单位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源头治超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暴力抗法、阻挠执法和扰乱执法秩序行为。
(四)农业部门规范农用车、拖拉机牌证核发及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农用车、拖拉机非法改装和非法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和超限超载行为。
(五)工商部门对注册登记的货源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无证照经营的沙石料场、转运点等货源单位和车辆改装、汽车维修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六)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三车”治理分工,加大对混凝土运输车和渣土车经营企业的源头监管力度。
(七)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政府法制、行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自身职责,配合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开展,确保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货运源头调查,建立公示制度。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认真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的货源单位开展调查工作。上报的货源单位由同级政府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确定重点监管单位,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在当地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由运管机构对重点货源单位实行进驻或巡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