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来源。
惠民医疗救助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报销的基础上,以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为主要来源,各种社会捐助资金为补充的医疗救助模式。筹集方式如下:
1.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从2009年起,每年在中央补助我省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3-5%作为惠民医疗救助资金。
2.社会捐助基金:以省卫生厅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500万元)为基础,协调整合中华慈善基金会、省残联、省总工会等部门募集的各类社会捐助资金。
(四)惠民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核和救助标准。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凭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海南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海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海南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证》入院治疗,其他特困群众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入院治疗。省惠民医院在办理医疗救助对象入院治疗登记手续时应认真查对上述凭证、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核对身份有效的,其入院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出院时可在结算窗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实行社会医疗保险资金与医疗救助资金“一站式”同步结算服务。
1.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标准和比例: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指无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入院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在救助封顶线内按照100%全额给予救助;其他对象入院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在救助封顶线内按照8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封顶线为8000元。
2.社会捐助资金的支付标准和比例由卫生部门与善款募集相关部门协商确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五)医疗救助资金拨付程序。
1.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初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的预拨方案审核后预拨给省惠民医院,省惠民医院按季将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资料报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后与财政部门据实结算。
2.社会捐助资金拨付程序由省卫生部门、省惠民医院与相关慈善机构商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六)惠民医疗救助服务不受病种限制。
(七)惠民医疗救助服务基本药品目录参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海南省基本药物目录》执行。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