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惠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卫医〔2010〕42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第二人民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惠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海南省惠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五届三次全会通过的大力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实现全省人民“病有所医”的目标,根据国家四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文件要求,按照罗保铭省长关于筹建海南省惠民医院的批示精神,在充分利用省第二人民医院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2009年6月16日我省在五指山市成立海南省中部区域医疗中心(暨海南省慈善惠民医院),开展惠民医疗救助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惠民医疗服务工作,建立检查、督导、评优等有关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推动惠民医疗工程的有效运转,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民政部门负责惠民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界定,按照《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及本方案的相关规定对惠民医疗救助行为实行管理。
(三)财政部门负责惠民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拨付和结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工作内容
(一)定点医疗机构。
省第二人民医院为省级惠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具体负责惠民医疗服务工作。
(二)服务范围和救助对象。
省第二人民医院负责向我省五指山、琼中、白沙、保亭、乐东、昌江等中部六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市)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和市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困群众提供惠民医疗救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