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拆除过程中发现的贵重财物、重要文件、资料等,应由专人清理、登记,并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民政、档案等部门。同时,公安、民政部门要协助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解决家庭物品保存、堆放等问题。
7.危房拆除要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前提下,做好地震遗址保护对象选址工作。
(二)建筑垃圾清理工作
1.由州、县人民政府牵头,确定新的专用建筑垃圾填埋场。结古镇现生活垃圾填埋场作为建筑垃圾处理的第一场所,要合理分配库容,统筹做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填埋;选择专业化建筑垃圾清理队伍,实施标准化管理。
2.对土木结构建筑垃圾就近进行场地回填、平整和洼地填充。混凝土结构和砖混结构建筑垃圾,以及完好建筑砌块和木材,考虑设立临时堆放场,经加工处理,用于建筑墙体材料。其余建筑垃圾运至专用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3.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应做到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就地利用、经济合理。动员群众对钢筋、木料、砖等可再生利用材料进行分拣回收,再行处理。经技术处理后的混凝土、砖混结构建筑垃圾,交通部门可用于道路基础工程。可利用的木材、砖等用于农房建设及搭建临时过渡安置房或简易房。废钢材、废钢筋及其他废金属材料回收加工。
4.损毁建(构)筑物中的生活垃圾,以及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和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特种垃圾,应在州、县环保、卫生等部门现场监督下进行分离分流,按有关规定及时单独转运、处理。损毁的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民居建筑的残件,应在文物主管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所承载价值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再利用性进行分类清理,尽可能保留和保护可再利用的、承载传统材料特征和传统工艺信息的构件。
5.建筑垃圾清理,采取军民结合、分片包干的方式。组织危房拆除和建筑垃圾清理企业与救灾部队、支援队伍相结合,组织群众开展以工代赈的方式共同开展建筑垃圾清理工作。建筑垃圾清理中,应加强扬尘控制。
四、重点工作分工
(一)玉树州人民政府
1.负责出台《玉树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办法》,落实房屋安全鉴定、危房拆除和建筑垃圾清理的组织宣传动员工作。5月1日至5月10日完成。
2.确定新的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和建筑垃圾再生资源临时堆放点;开展危房拆除风险评估,制定维稳工作应急预案。5月5日至5月10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