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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渝安监〔2010〕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76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一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扩大宣传。各区县安监局要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以下简称尾矿库)安全治理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尾矿库安全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广泛宣传尾矿库事故的危害性;督促企业制订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要加大对尾矿库安全治理工作督查的力度,确保不发生尾矿库安全事故;二是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负其职。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省级安监局负责非煤矿矿山尾矿库(含氧化铝厂赤泥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本辖区非煤矿矿山尾矿库(含氧化铝厂赤泥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尾矿库企业负责尾矿库安全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和治理工作;三是要督促企业完善尾矿库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尽快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0年10月31日前,要完成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证工作;四是对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证工作纳入区县安监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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