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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三、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的一项重要制度。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既有利于劳动者共享发展改革成果、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也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要求,各类企业应当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二)各市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年度工资指导线的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协同、企业落实”的原则,引导企业依据年度工资指导线和相关法规政策,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订并落实职工工资增长目标,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各市要研究制定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联系的考核指标,列入各级政府的考核内容。将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情况,作为评选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的必备条件。

  (三)各市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时,可按照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0.2%-0.5%的比例,确定并发布本地区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近2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列入工资内外收入重点检查范围。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动态监控,依法及时处理违反企业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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