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依法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对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及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进行打击,不予颁发或吊销其地质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整改仍不合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政府决定予以实施关闭的矿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提请原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按规定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做好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过期和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应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并加强发照后的监督管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环保部门:负责对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或整治后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得准予生产并报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电力部门:在办理非煤矿山单位的供电手续时,须审查该矿山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电力部门应不予供电或停止供电。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把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要痛下决心,采取超常手段,狠抓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切实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带队到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精心部署,扎实推进。一是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切实做到隐患有人查、整改有人抓、防范有人盯,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二是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做到重点突出、执行有力、工作扎实、注重实效,以拉网式排查、战役式整改、档案式管理、追踪式督办的工作方式,消灭旧隐患,治理新隐患。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三是对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且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关停。四是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要通过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活动,切实从源头上治理排除非煤矿山各类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