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中央在渝和市属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其尾矿库;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非煤矿山地质勘探单位;天然气勘探、开采及管道运输单位。
(二)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的重点内容。
1.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的;私采滥挖、越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违反矿山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矿山建设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2.对下列情况严格进行整顿治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和企业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没有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十二项制度和十二本台账、相关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没有按有关规定落实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制度、责任、措施的;应急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未制订、未演练,以及自救装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没有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没有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3.对下列矿山依法实施取缔关闭: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有关手续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在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威胁的;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四、职责分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安监局牵头,建立健全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环保、电力等有关部门在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中的职责。建立由安监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