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建法〔2010〕6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建设行业主管局(中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提高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依据《
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和《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皖政〔1997〕54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而法律、法规又主要依靠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效果,影响行政机关和老百姓的关系,影响依法行政进程。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对于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行政执法队伍,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相关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认证对象
1、新录用或转岗到建设行政执法岗位尚未取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2、已经取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证,但是已过有效期(资格证有效期五年)的仍在建设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
3、在城市建设管理岗位上须执行建设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认证程序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政府法制办采取联合发文的形式部署全系统执法资格认证工作。
2、统计并上报符合执法资格认证条件的人员。设区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
十条及相关规定负责对其所属市、县(区)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报考人员的参考期次。各单位要保证上报计划的严肃性、准确性,计划一旦上报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