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0〕119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复垦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
(一)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生产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生产建设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和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
(三)矿山企业开采小型矿产以及零星分散资源,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的期限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
三、临时用地的申报审批
(一)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用地协议书。
3、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4、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注临时用地的位置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