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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 电视台:
  (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防、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修人员;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六)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七)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第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八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第十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
  第十一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就投入使用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就投入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就投入使用,经警告未能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就投入使用,多次警告,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二)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经警告未能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多次警告,仍未改正或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处罚基准:处以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三)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没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没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没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经警告未能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没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多次警告,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四)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没有建立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没有建立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没有建立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经警告未能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没有建立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多次警告,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五)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经警告能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经警告未能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多次警告,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六)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经警告能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经警告未能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多次警告,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七)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经警告能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经警告未能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多次警告,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处以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八)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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