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
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
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责令期限内不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或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影响播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
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责令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情节严重,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
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
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