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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负责人或上级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与享受促进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相互串通,骗取促进就业资金、牟取非法利益,造成促进就业资金损失的,依法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促进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市人力社保局资金审批部门确认后,取消其单位或个人申请享受相关促进就业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市、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促进就业资金审批部门和区(县)人力社保局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促进就业资金审批和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2:促 进 就 业 资 金 审 批 情 况表

  填报单位(签章):             年   第  季度             单位: 万元、人

序号

支出项目

预算支出

本季度批复数

比上季度增加

完成预算%

受惠人数

备 注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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