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街道(乡镇)负责对个人享受有关促进就业政策的申请事项进行受理、初审工作,建立审批流程内部监控制度,完善相关措施,对初审后上报区(县)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反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章 据实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申请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资金审批、审计部门的核查工作,按照要求据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严格审批
第七条 促进就业资金的审批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和批复。市、区(县)、街道(乡镇)应按照行政审批事项对促进就业资金审批工作进行管理,查找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
第八条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和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促进就业资金的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县)、街道(乡镇)资金审批部门)在受理单位、个人提交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申请材料时,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核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将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市、区(县)、街道(乡镇)资金审批部门的经办人员应充分利用社保信息系统、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采取逐个单位、逐个人员地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和核对,有效甄别单位、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条 区(县)人力社保局在上报申请材料前,应对拟上报的材料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备案)。市人力社保局资金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按照一定比例对各区(县)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抽查。对一次性审批金额或累计审批金额较大的申请单位应实地重点抽查。
第十一条 市、区(县)、街道(乡镇)资金审批部门负责人要对经办人员核实后的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对申请程序规范、提交材料齐全、资金准确无误的材料进行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建立促进就业资金公示制度。市人力社保局资金审批部门将拟批准享受促进就业资金的单位、人员及资金数额等信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下达批复。
第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对资金拨付流程进行优化,调整拨付方式,缩短拨付周期,确保促进就业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拨付到享受政策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