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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促进就业资金审批情况表
  3.促进就业资金拨付情况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促进就业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有效地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结合促进就业政策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就业资金是指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落实扩大就业、稳定就业、预防失业政策的资金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拨的就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坚持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坚持手工核对与信息系统比对相结合,坚持内部监控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审批工作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根据资金审批权限及流程,对促进就业资金实行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监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促进就业政策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调整促进就业资金预算安排;组织对区(县)及相关部门落实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并有计划地组织对促进就业各项政策进行评估。
  市人力社保局促进就业资金审批部门负责对通过区(县)初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享受相关促进就业政策材料的受理、复审和审核;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受理、审批单位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申请;建立审批流程内部监管制度和措施,并定期通报审批情况。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促进就业资金的预、决算,及时拨付促进就业资金,定期通报资金拨付情况。
  (二)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单位申请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受理、初审工作以及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上报的个人申请享受促进就业政策材料进行复审;建立审批流程内部监控制度,完善相关措施,加强经办人员的培训,对审核后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反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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