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公开招聘应在有岗位空缺和招聘计划前提下,由各地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落实岗位管理实名制,实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在编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应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加强聘用合同管理,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实现由身份管理变为岗位管理、由行政任用关系变为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应认真执行人事争议法规制度,维护单位与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人员聘用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岗位等级、明确岗位职责、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人员聘用应有相应岗位空缺,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首次岗位聘用中,现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竞聘上岗后的超结构比例人员由单位按其原聘职务聘用到相应类别岗位的原职务等级岗位,今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要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突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益性特点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聘、解聘的基本依据。
五、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用非在编人员,应按照《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保障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合法权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符合条件的,要按《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