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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0〕129号)


各市(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函〔2010〕55号)的要求,现将《四川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基层医药卫生
体制综合改革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函〔2010〕55号)的要求,为顺利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转换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现对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根据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统一部署,以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促进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稳妥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抓紧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单位中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暂未核编或超编的单位,经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按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并与单位建立了正式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的工作人员亦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特点,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设置岗位总量。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0%,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应保证和服务于单位主要功能的良性运转和目标实现。各类别岗位等级及内部结构比例按国家和我省,以及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规定执行。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可设置为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岗位职责实行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双肩挑”,占一个岗位数。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规定,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要限期整改,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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