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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0〕67号)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环保局:

  按照省委主要领导指示和省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确保“5.12”前实现全面开工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全省环保系统灾后重建项目在5月12日前全面开工,加快推进我省环保系统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环保局是负责本级环保系统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高度重视灾后重建工作,进一步梳理项目的进展情况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克服消极畏难和盲目乐观情绪,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全面开工建设,确保环保系统灾后重建任务按计划全面完成。

  二、落实目标责任。2月21日,省环保厅召开了灾后恢复重建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明确下达了2010年全省环保系统灾后恢复重建的目标任务,采取分片区包干的办法将由市(州)、县(市、区)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监管责任,落实到相关处室及责任人。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认真梳理、了解所负责项目,细化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分管领导、牵头科室和具体责任人。

  三、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多渠道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并确保恢复重建项目计划与资金计划的一致,坚持“资金随项目安排、项目按规划实施”的原则,认真协调资金来源,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各市(州)环保局请于5月1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环保灾后重建各类项目的中央基金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后报省厅灾后重建办。

  四、强化信息报送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认真领会省厅精神,严格按照川发改投资〔2009〕1225号文进行项目分类,统一报送口径。一是按照省发改委“灾后重建项目信息报送系统”要求,由各市(州)进行汇总后每月两次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二是各市(州)从5月4日起每周五前将所辖各县(市)、区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后报省厅灾后重建办,不得漏报、虚报、迟报。报送具体内容请加入省环保系统灾后重建 QQ 交流群(112129388)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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