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现场评价考核的通知

  地区 时间 工作内容
  宝鸡 5月10日上午 到达宝鸡,核查有关文件
        5月10日下午 听取市政府汇报,核查有关文件,座谈交流
        5月11日 抽查1-2户重点用能企业,离开宝鸡,晚住杨凌
  杨凌 5月12日上午 听取管委会汇报,核查有关文件,座谈交流
        5月12日下午 抽查1-2户当地重点用能企业,返回西安
  商洛 5月13日上午 到达商洛市,核查有关文件
        5月13日下午 听取市政府汇报,核查有关文件,座谈交流
        5月14日 抽查1-2户200户重点用能企业,返回西安

  第四组
  地区 时间 工作内容
  汉中 5月10日上午 到达汉中
        5月10日下午 听取市政府汇报,核查有关文件,座谈交流
        5月11日 抽查1-2户200户重点用能企业
        5月12日 离开汉中,赴安康
  安康 5月13日上午 到达安康,取市政府汇报
        5月13日下午 核查有关文件,座谈交流
        5月14日 抽查1-2户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离开安康

  第五组
  地区 时间 工作内容
  西安 5月12日上午 听取市政府汇报,核查有关文件,座谈交流
        5月12日下午 抽查1-2户200户重点用能企业
  渭南 5月13日上午 到达渭南,核查有关文件
        5月13日下午 听取市政府汇报,核查有关文件,座谈交流
        5月14日 抽查1-2户200户重点用能企业,返回西安

  附件2:
  2009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依据

核查方法和打分具体标准

节能目标

(40分)

1

年度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20

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20分,完成目标的90%得18分,完成80%得16分,完成70%得14分,完成60%得12分,完成50%得1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

以省统计局公告数据为准

以省上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经省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进行评价考核。

2

“十一五”万元GDP能耗降低进度

20

2009年进度目标为80%。地区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进度达到80%(含,下同)得20分,达到75%得18分,达到70%得16分,达到65%得13分,达到55%得10分,达到50%得7分,累计降低不足45%(不含)不得分。每超额完成进度目标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

以省统计局公告数据为准

按照“十一五”时间进度80%作为节能进度目标。各地区GDP能耗累计降低进度依据经省统计局核定的数据计算。

节能措施

(60分)

3

节能制度建设情况

5

1、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3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制定分解2009年度节能目标,0.5分;实施评价2008年度考核,1分;定期公布能耗指标,0.5分;落实目标责任制、实行奖惩,1分。主要考核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对2008年度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级市、县、区,进行问责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2、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1分。

有关文件

核查相关文件,抽查项目能评报告和审查意见。具体打分标准:制定并实施独立能评制度的得1分;制定并实施非独立能评制度的得0.5分;没有制定或者未实施能评制度的不得分。

3、节能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得到实际运作,1分。

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

主要通过核查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确认,未运作的不得分。

4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12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3分。

统计数据

以经省统计局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比重上升得3分,比重维持不变或下降不得分。

2、六大高耗能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下降,3分。

统计数据

以经省统计局核定的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的数据为准,该比重下降可得2分,比重维持不变或上升不得分。各市(区)提供本市(区)统计数据。

3、严格实行落后产能淘汰制度,6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一是核查2009年落实情况,分值5分:09年省上安排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完成情况,全部(按企业数)完成得5分,完成90%得4分,80%得2分,70%得1分,60%(含)以下不得分;发现弄虚作假的得0分。二是核查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的情况,分值1分,采取相关措施的得分。

5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7

1、节能专项资金情况,2分。

有关文件

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得1分,环比增长得2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1分。

有关文件

该比重增加得1分,维持不变得0.5分,降低不得分。

3、组织实施中央、省支持的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2分。

国家有关统计数据等,地方有关文件

组织实施中央、省支持的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得1分,获得安排的项目个数或投资额比2008年有所增长得1分;增长15%以上(含)加1分

4、组织实施本地区重点节能工程,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利用本地区资金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得1分,项目个数或投资额与2008年相比有所增长得1.5分,增长15%以上(含)加1分。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4

1、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核查有关文件,实施年度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各得1分。出台地方节能产品(经国家法定产品认证机构认证)推广财政补贴政策的,加1分。超额完成高效照明推广任务加0.5分,超额30%以上加1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1分。

有关统计数据

核查财政、科技等部门有关文件或书面证明,依据省统计局等部门统计数据计算核实,比重增加得1分,未增加不得分。

3、推广实行节能新机制,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出台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的政策文件或采取有关措施或有实际案例的,得1分。

7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8

1、200户重点用能企业完成年度节能目标,2分。

有关文件、统计数据、实地核查

结合200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评价考核工作。本地区200户完成节能目标得2分,完成90%-100%得1.5分,80%-90%得0.5分,80%以下不得分;每发现一起自查报告中存在谎报完成节能目标情况的,扣1分;对200户重点用能企业全部简单按产值能耗或增加值能耗考核节能量的,扣2分。

2、重点企业落实节能管理措施,3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2分。各地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参加或开展了相关培训得0.5分,4月底前组织企业完成上年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得1.5分,否则不得分。

开展能源审计得0.5分,政府出台和实施相关规定或计划的得0.5分。各地节能主管部门没有按时上报09年省上安排的重点用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的扣0.5分;完成报告企业数不足总数90%的扣0.3分,不足80%扣0.6分,不足70%扣0.9分,低于60%不得分。

3、重点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力量和计量工作,3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重点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情况1分,有备案得1分,每核查出一户200户重点用能企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扣0.5分。

能源计量工作2分,用能单位建立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相关制度,1分(仅有一方面制度的,得0.5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得1分。每核查出一户重点企业计量工作不符合要求扣0.5分。

8

重点领域节能工作落实情况

12

1、禁止实心粘土砖使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纳入第一、第二批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城市目标完成情况,全部完成得2分;完成80%以上,得1分;80%以下,不得分。

2、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上升,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地方相关文件及实际工程等予以核实,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上升的得2分,维持不变的得1分,下降的不得分。

3、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地方相关文件及实际工程等予以核实。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地方相关文件及实际工程,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政策健全、资源条件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应用面积超过新建工程面积一定比例的得1分,开展工程试点的,得0.5分。

5、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建设,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地方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予以核实,有专门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6、地方财政配套建筑节能资金,1分;

相关文件

核查建筑节能省上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全部配套资金落实的得1分,落实70%以上得0.5分。

7、交通领域推进节能工作情况,2分;

有关文件等

出台并实施交通运输节能政策措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组织推广交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8、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和法制建设等,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设立市县一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的,加0.5分。核查2009年是否制定出台《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9、完成2005-2008年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2009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5%,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掌握的情况,结合核查各地相关文件予以核实,完成统计得0.5分,能耗指标完成的,得0.5分。

9

  

法律、法规建设情况

 

 

4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等,1分。

相关文件

核查是否依据节能法规制定出台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核查有关文件,抽查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核实,开展执法检查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3、制定和实施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执法检查或者监察有关情况的文件

制定和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0.5分;节能监测监察机构将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列入监测监察计划的,0.5分。

10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8

1、加强节能管理和监察能力建设,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等

节能管理机构编制或人员增加,1分;节能监察工作力量加强,或者组建节能监察机构,1分。

2、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相关文件、报道等

核查相关文件、报道等,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的得0.5分,定期组织开展培训的得0.5分。

3、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核查各市(区)“十一五”前四年全社会能源消费数据综合情况和2009年能源消费量0.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详细情况,4分。

相关文件

核查有关法定数据资料

核查相关文件等予以核实,其中能源统计能力建设1分,评分标准:市级统计部门无专职统计人数不得分,1人0.5分,2人及以上1分;完善能源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1分,采取了相关措施的得分。“十一五”前四年全社会能源消费数据提供完整详实得1分,不完整不得分;2009年能源消费量0.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信息提供完整详实得1分,不完整不得分。

4、实施节能表彰奖励制度,1分。

相关文件、报道等

实施了节能表彰奖励的得分,否则不得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