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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包车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二)定线旅游客运执行班车客运票价计算方法。

  第十七条 运费(票价)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二)行包运费单位

  行包运费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六章 行包运价

  第十八条 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旅客车型基准运价的2倍计算。

  托运人不随车同行的行包运价,由承托双方协商定价。

  第十九条 行包占座费

  持全价票的旅客或享受全价票的半价优待票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包,持儿童半价票旅客可免费携带5千克。行包外廓尺寸以车内可放为限。超过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行包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计入票价的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的标准由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施行。原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制定的《天津市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津价管字〔1993〕第9号)同时废止。。

  附件:
  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

品   名

计量单位

计费重量(千克)

未拆散的自行车

50

残疾人车

30

各种儿童座车

5-15

儿童脚踏车

10

未拆散的缝纫机

50

电动自行车

100-300

二轮摩托车

200-400

39厘米(15英寸)以下

30

39-54厘米(15-21英寸)

50

54-74厘米(21-29英寸)

80

74-107厘米(29-42英寸)

100

107厘米(42英寸)以上

150

单  缸

50

双  缸

100

滚  筒

150

未拆散台扇

20

未拆散落地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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