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车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二)定线旅游客运执行班车客运票价计算方法。
第十七条 运费(票价)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二)行包运费单位
行包运费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六章 行包运价
第十八条 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旅客车型基准运价的2倍计算。
托运人不随车同行的行包运价,由承托双方协商定价。
第十九条 行包占座费
持全价票的旅客或享受全价票的半价优待票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包,持儿童半价票旅客可免费携带5千克。行包外廓尺寸以车内可放为限。超过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行包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计入票价的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的标准由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施行。原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制定的《
天津市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津价管字〔1993〕第9号)同时废止。。
附件:
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
品 名
| 计量单位
| 计费重量(千克)
|
未拆散的自行车
| 辆
| 50
|
残疾人车
| 辆
| 30
|
各种儿童座车
| 辆
| 5-15
|
儿童脚踏车
| 辆
| 10
|
未拆散的缝纫机
| 台
| 50
|
电动自行车
| 辆
| 100-300
|
二轮摩托车
| 辆
| 200-400
|
电
视
机
| 39厘米(15英寸)以下
| 台
| 30
|
39-54厘米(15-21英寸)
| 台
| 50
|
54-74厘米(21-29英寸)
| 台
| 80
|
74-107厘米(29-42英寸)
| 台
| 100
|
107厘米(42英寸)以上
| 台
| 150
|
洗
衣
机
| 单 缸
| 台
| 50
|
双 缸
| 台
| 100
|
滚 筒
| 台
| 150
|
电
风
扇
| 未拆散台扇
| 台
| 20
|
未拆散落地扇
| 台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