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旅客运价
第十条 客运车型基准运价
客运车型基准运价是指按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确定的旅客运价。
第十一条 班车客运运价
(一)班车客运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我市班车客运运价采取制定客运车型基准运价及上、下浮动幅度的方式。客运车型基准运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班车客运运价中包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班车客运的具体运价需向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道路客运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站按照规定确定或变动班车客运运价、票价,应当在执行前提前2周公布。
第十二条 包车客运运价
由承运人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旅游客运运价
定线旅游客运运价执行班车客运运价。
非定线旅游客运运价由承运人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五章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第十四条 班车旅客票价
(一)班车旅客票价构成
由班车客运运价、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和其它法定收费构成。
(二)班车旅客票价计算公式
班车客运票价=班车客运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 + 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车辆通行费按客车核定座位数的50%比例分摊计入票价,其计算公式为:每客票通行费=车辆通行费总额/(客车核定座位数×50%)。
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和其它法定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际班车旅客票价
省际班车旅客票价可由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线路起讫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运价范围内按照对等原则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运费(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