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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价费〔2010〕6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管)局、处、所,市交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健康发展,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实际,特制定《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计算汽车旅客运费的依据。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道路客运经营者、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和旅客,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计价标准

  第三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四条 计费里程

  计费里程 = 营运线路公路里程 + 城市市区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最新《中国公路运营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运营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城市市区里程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按前方站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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