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价费〔2010〕65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管)局、处、所,市交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健康发展,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制定了《
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和《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
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均适用本
《细则》。
第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客运站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按本
《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客运站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
《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规定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
第四条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业务,可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按客运站级别及客运运费比例计收,最高不得超过下列标准:一级客运站10%,二级客运站8%,三级客运站和三级以下客运站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