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项目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发改环资〔2010〕479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项目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81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确保项目按计划完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节能项目监督管理的要求,对2006年以来中央预算内补助节能项目和财政奖励节能项目以及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一次自查,省发改委将于近期对各市节能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确保项目按期完工。对虚报、瞒报、挪用资金等违反规定的项目,除将中省补助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外,严格按照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各市发改委要确定一名项目联络员,于每月25日前按照附表内容分别将中、省节能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报送我委。对未按期开工的和进展严重滞后的节能项目,要查找原因,并协调帮助解决,提出限期完成时间表。对已完工项目由各市发改委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报省发改委备案。
三、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今年起,将中、省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项目实施情况作为各市及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要内容,对项目进展严重滞后的,或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企业不得评为节能先进单位,并作为所在市年度节能考评减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