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矿区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矿整合办〔2010〕2号)
各有关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小组):
你市上报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为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矿区的整合实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1、抓紧论证确定整合矿区的矿区范围。要综合考虑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矿山安全生产和矿山开采终止后矿区土地综合利用等因素,科学合理规划矿区范围,并做好整合矿区地质测绘工作,图幅比例尺不小于1:2000。在此基础上,召集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对矿区范围的划定方案进行论证,省、市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派员参与指导。矿区范围的划定工作要求在5 月15 日前完成,各地要将整合矿区的矿区范围图件及论证意见等相关资料报省整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2、根据论证审查划定的矿区范围,抓紧组织编制整合矿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按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备案。
3、整合矿区的采矿权设置指标不再单独上报,由整合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局直接编制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并按采矿登记发证权限报批。
出让实施方案报批时,须同时报省、市、县(市、区)整合工作协调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符合行政授予条件的,由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局通知采矿权人在6 月底前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4、要立即制定拟整合矿区整合实施工作计划进度表,并在5 月15 日前报省整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地要严格按照整合实施工作计划进度表的安排整体推进整合工作,确保在2010 年10 月底前完成整合工作任务。
5、从现在开始,全省实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各地每月的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由各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汇总后,于次月10 日前上报省整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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