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台州中心港区(临海)疏港公路一期白沙至头门段路基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等两个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10〕349号)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台州中心港区(临海)疏港公路一期白沙至头门段路基施工工程新设置采矿权的请示》(台土资〔2010〕28 号)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台州中心港区(临海)疏港公路一期白沙至头门段路基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2 个,具体见《台州中心港区(临海)疏港公路一期白沙至头门段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等2 个采矿权批复明细表》(附件)。
二、拟设2 个采矿权为省发改委浙发改函〔2008〕221 号文件批复的省重点项目台州中心港区(临海)疏港公路一期白沙至头门段工程红线内开采普通建筑石料用矿产资源。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 号)规定,同意拟设2 个采矿权以协议方式一次性整体有偿出让。临海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规定,及时做好拟设采矿权协议出让相关工作。采矿权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三、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
四、拟设2 个采矿权为专供台州中心港区(临海)疏港公路一期白沙至头门段工程,所采石料不得外销,矿山在工程结束后立即关闭,并按规定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项目建设单位须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 年。
附件:台州中心港区(临海)疏港公路一期白沙至头门段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等2个采矿权批复明细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台州中心港区(临海)疏港公路一期白沙至头门段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等2个采矿权批复明细表
序号
| 来文名称
| 文号
| 拟设立采矿权名称
| 出让方式
| 暂定 开采规模
| 暂定 开采年限
| 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1980坐标系)
|
X
| Y
|
1
| 关于要求批准台州中心港区(临海)疏港公路一期白沙至头门段路基施工工程新设置采矿权的请示
| 台土资〔2010〕28 号
| 台州中心港区(临海)疏港公路一期白沙至头门段路基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
| 协议
| 31.25 万吨/年
| 8 年
| 3176555
| 40671841
|
2
| 关于要求批准台州中心港区(临海)疏港公 路一期白沙至头门段工程3 #料场(大竹山岛料场)新设置采矿权的请示
| 台土资〔2010〕29 号
| 台州中心港区(临海)疏港公路一期白沙至头门段工程3# 料场(大竹山岛料场) 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
| 协议
| 37.5 万吨/年
| 8 年
| 3179032
| 406688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