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项目的投资结构合理,银行贷款或单位自筹资金落实,财务管理规范合理;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技术和人员;
(四)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可持续发展前景。
第十一条 中药现代化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经市、县(市)财政局、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的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申报表(见附1);
(二)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2);
(三)种植项目和科研单位创新项目应附与企业签订的项目分工合同或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实行常年受理,省经信委每季末进行集中审查,并下达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三年内有效,并以文件下达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次。列入计划并在有效期内的项目,实施工作量达到二分之一的申报单位可以向市、县(市)经贸管理部门申请中期评估。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方可申请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一)市、县(市)财政,经贸部门联合上报的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3);
(三)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中期评估意见。药材种植项目需附7寸现场照片两张;
(五)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六)项目投资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七)技术创新、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报送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向当地经贸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当地经贸局、财政局联合会审后,正式行文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六条 资金下达:经专家审核通过后,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充分参考专家意见后确定当年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省财政厅会省经信委下达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向属地财政和经贸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规范编写结题报告(见附4)。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随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