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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一)中药新药创制研究和中药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二)中药现代化生产装备改造提升项目;

  (三)中药饮片加工的新技术、新工艺;

  (四)为中成药、饮片加工企业配套建设的中药材现代化种植项目,特色中药材种植基地项目。

  第五条 按照项目申报、项目立项、中期评估、资金补助、项目结题的流程进行管理。中期评估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分为专家评审和现场考核两种。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安排:根据中药现代化项目资金投入规模,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管理,主要职责:

  (一)省经信委负责项目的审查备案,并分批下达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计划,明确中期评估类别;

  (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共同研究并联合下达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

  (三)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对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四)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直属单位项目的专家评审和现场考核。

  第八条 市、县(市)经贸、财政部门负责承担本地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的申报,并做好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

  (二)负责本地区中药现代化项目的专家考核和中期评审;

  (三)负责本地区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的申报;

  (四)负责本地区中药现代化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中药现代化专项专家库。参与项目评审和现场考核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程序

  第十条 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单位,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主要从事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生产、中成药生产、中药产业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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