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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浙江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2010〕119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本省中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9〕60号)精神和近年本省中药现代化专项实施情况,特对《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现将《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信委

二○一○年五月四日

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实施中药现代化工程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32号)精神,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浙江省中药现代化的发展,结合《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9〕6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扶持符合中药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由中药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中药材现代化种植、中药技术创新和中药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中药新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以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为重点,促进医药技术、产品的创新和创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浙江省医药(中药和少数民族药)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的投入以申请单位为主体,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二)资金安排坚持“择优扶强、保证重点和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

  (三)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过程实行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以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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