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经信技术〔2010〕195号)
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将2010年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中心认定
(一)认定对象:符合《办法》要求的建设行业企业,因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今年开始起步,未被认定为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亦可申报。
(二)认定材料上报
1、申请认定企业按照《办法》要求,将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等相关材料、附件及电子文档在规定日期内报送企业所在市、县(市)经贸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
2、各市、县(市)经贸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予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推荐申请认定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附件一式两份随同电子文档,由市、县(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送省经信委和省建设厅,其中县级主管部门应同时抄报所在市经贸委(经委)和市建委。省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报送省经信委和省建设厅。
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一)评价对象:2009年底前已认定的省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
(二)评价材料上报
1、请各参加评价企业按照《办法》要求,填写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和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等相关材料、附件及电子文档在规定日期内报送企业所在市、县(市)经贸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
2、各市、县(市)经贸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予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评价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附件一式两份随同电子文档,由市、县(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送省经信委和省建设厅,其中县级主管部门应同时抄报所在市经贸委(经委)和市建委。省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送省经信委和省建设厅。
三、受理截止时间:鉴于今年管理办法作了调整,各市、县(市)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建委(建设局)认定、评价材料的受理截止时间推迟至5月31日,省经信委和省建设厅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