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10〕127号)
省水利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0.01元/千瓦时降低为0.008元/千瓦时,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