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www.sndrc.gov.cn)作为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同时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二)各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作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报送相应的省级主管部门。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同时抄报相应的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与相应的省级主管部门联网的本地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三)省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协助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工作,加强招标投标领域的行业自律。
(四)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当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 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督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的下列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予以记录: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在本地区招标代理资格;
(五)取消在本地区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取消本地区一定时期内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