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发改项目〔2010〕372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城建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按照《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 1531号)及《陕西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陕工治组发〔2009〕2号)的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了《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省发改委
省工信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商务厅
省政府法制办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
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 1531号),制定本办法。